問題一、誰可以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法官?民眾可以直接請求嗎?

答:

(一)依法官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有權請求進行評鑑者如下:

1.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3人以上。

2.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

3.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

4.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

5.具有一定規模、對健全司法有相當成效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請求個案評鑑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二)因此,一般民眾不能直接請求個案評鑑法官,但若是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的話,則依照法官法第35條3項之規定,得以書面陳請上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而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即為受到主管機關許可,得請求法官個案評鑑之社團法人。

問題二、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司法官個案評鑑陳請中心的業務為何?

答:

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受到主管機關許可,得請求法官個案評鑑,因此本會於民國102年3月9日成立司法官個案評鑑陳請中心,以辦理請求個案評鑑法官之相關業務。又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可依照法官法第35條3項之規定,以書面陳請本會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法官。因此,本會司法官個案評鑑陳請中心之業務,即為受理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之陳請。

問題三、誰可以向本會陳請「個案評鑑法官」?

答:

(一)依照法官法第35條3項規定,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以書面陳請本會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二)由於請求個案評鑑法官之事由相當多(見問題四)且本會資源有限,故本會目前暫時將本業務重點放在「與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案件有關且同時屬於法官執行職務上的行為表現」這類的評鑑事由,例如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1、2、5、6款之事由。

問題四、得請求個案評鑑法官的事由有哪些?

答:

法官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表列如下:

得請求評鑑法官之事由

條文依據

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1款

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3款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4款

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5款

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6款

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

◎法官法第15條第2項:「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法官法第15條第3項:「法官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法官法第16條:「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

◎法官法第18條:「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前項守密之義務,於離職後仍應遵守。」

◎法官法第 21 條第1項:「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列處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二、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

◎法官倫理規範,請至本會網站友站連結。

問題五、請求個案評鑑法官是否有法定期間的限制?

答:

法官法第36條之規定,表列如下:

類型

請求期間

無涉法官承辦個案

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算,2年內

牽涉法官承辦個案

自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算,2年內

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1款之情形

自裁判確定或滿6年時起算,2年內

由於得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者為本會,而非陳請人,因此必須是本會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個案評鑑請求之時點在法定期間年內,才是符合法官法第36條之規定。陳請人應盡早向本會陳請,為本會預留處理及作業的時間,以免法定期間經過而無法請求。

問題六、我想知道人民陳請台灣法曹協會請求個案評鑑法官的詳細流程。

答:

1、填妥申請書、將申請書寄至本會(郵寄、傳真或e-mail皆可)、以電話預約面談時間、陳請人於預約時間親自至本會面談(如無法親自到場面談而欲委託代理人者,請見下題)。

2、因為本會不接受匿名陳請,故陳請人須具名填妥申請書,至本會面談時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3、陳請人需自行準備可供證明申訴事實的證據。

問題七、若陳請人無法親自至台灣法曹協會面談,該怎麼辦?

答:

1、申請書上「陳請人資料部分」應填申請人本人之資料。

2、代理人面談前須出具委任狀,載明委任意旨、委任之原因、本人簽名、代理人姓名及簽名。

3、代理人面談前須出示代理人自己的身分證明文件。

問題八、法曹協會多久能夠告訴我,我提出的申訴已經有初步的結果?

答:

由於案件本身複雜程度有別,調查陳請人申訴之事實也會因為諸多因素而使所需處理時間難以評估,所以本會無法保證在一定的期限內處理完畢或者在一定期間內能有初步結果。若欲查詢案件處理進度,可來電詢問本會工作人員。

問題九、我如果已經向中華人權協會(或其他具有提出司法官個案評鑑資格的團體)提出OOO法官的評鑑申請,能不能再向法曹協會也提出申請?

答:

原則上,若陳請人已就同一位法官及相同之申訴事實,向其他單位提出陳請,則本會將不受理。惟本會將視以下各種不同情況,彈性處理:

(1)狀況一:若該其他單位已經向主管機關提出個案評鑑之請求,則本會不受理。

(2)狀況二:該其他單位針對陳請人之申請尚在審議中,則須視該單位處理之結果而定,若該單位已向主管機關提出個案評鑑之請求,則本會不受理(同狀況一)。

(3)狀況三:若該單位決定不受理,則須視不受理之理由而定,此時本會須針對個案判斷,以決定是否受理。

問題十、我應該準備哪些東西,才能證明OOO法官被申訴或被檢舉之事實?

答:

法院的相關卷宗影本、開庭錄音(或譯文)、錄影、光碟、照片、筆錄或其他足以證明申請事實之證據。

問題十一、如果我提出對OOO法官的評鑑申請之後突然反悔了,是否能夠撤回我的申請?

答:

因為本會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請求後,便無法撤回,因此陳請人若欲撤回,應於本會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個案評鑑之請求以前,撤回其陳請。至於本會何時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個案評鑑之請求,則視案件的處理情況而定,若欲查詢案件處理進度,可來電詢問本會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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