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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曹協會
人民陳請個案評鑑法官與檢察官
陳請須知
為改善司法品質、健全審判制度、維護人民憲法上所保障的訴訟權,本會特於今年成立司法官個案評鑑陳請中心,辦理請求個案評鑑法官及檢察官之業務,即日起開始受理民眾陳請。
我國法官、檢察官(以下合稱司法官)辦理案件時,可能因為某些原因(例如無心辦案、粗心大意等),而忽略了當事人的權益,造成當事人的損害。同時,此種情形往往由於投訴無門、無處申冤,當事人只能默默承受,實在不公。
法官法設有評鑑司法官的制度,若民眾遇司法官忽略其權益、態度不佳、言行不檢、怠忽職守或違反倫理規範等情形,可向本會陳請個案評鑑該失職的法官或檢察官,由本會審查後,再向主管機關請求個案評鑑,以監督違法失職或不適任的司法官,進而提升我國司法審判的品質、增加全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一) 法官法第35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有向本會陳請個案評鑑司法官的權利。本會資源有限,原則上只接受「與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案件有關,且同時屬於司法官執行職務上的行為表現」之個案評鑑事由。
(二) 陳請人須具名並留下聯絡方式,本會不接受匿名陳請。
(三) 被陳請個案評鑑之人必須是法官或檢察官。
(四) 陳請人陳請的事實須為法官法所規定之事由,例如法官或檢察官言行不檢(法官法第21條)、辦案拖延(法官法第30條)等,並且須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詳細規定請參考法官法、本會網站或洽本會服務人員。
(五) 人民透過本會陳請評鑑法官、檢察官的流程:
(一) 本會辦理此業務不會向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亦不會以任何理由要求陳請人轉帳或匯款。
(二) 本會不提供陳請人所涉案件任何法律意見或訴訟指導。
(三) 法官、檢察官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作為評鑑之理由。
(四) 由於法官法第36條之規定,本會請求個案評鑑有法定期間之限制(一般情況是二年),因此陳請人須 於法定期間經過前三個月向本會陳請,以免法定期間經過而無法請求個案評鑑。
(五) 本業務為受理陳請人之陳請及請求主管機關個案評鑑,本會無法影響主管機關評鑑所需時間與評鑑結果。
(六) 陳請人請先至本會網站下載申請書,填妥申請書後,透過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寄至本會,並以電話預約時間後,請陳請人親自前來本會面談。
(七) 陳請人不親自前來而委託代理人面談者,仍須以本人名義填妥申請書,並出具委任代理書狀,代理人亦須攜帶自己的身分證明文件,並留下聯絡方式。
(八) 陳請人須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協助本會調查所申訴之事實。
(九) 若陳請人就同一位被申訴人、相同之申訴事實,已向其他單位提出陳請者,請務必通知本會。
(十) 本會電話:(02)2758-6306。本會傳真:(02)2723-5705。本會電子郵件信箱:taiwanjurist@gmail.com
(十一) 服務時間:本會面談採預約制,請陳請人先預約面談時間,以免同時有數人陳請而浪費陳請人寶貴的時間。
(十二) 本會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380號9樓。
(十三) 本會網站:http://www.jurist.org.tw
(十四) 攜帶文件: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開庭或偵查時的光碟、錄音(或譯文)、案件卷宗影本、筆錄、照片、影片等相關資料或其他證據。
四、我要提出陳請